打破政策“瓶颈” 解决新市民住房困难——解读《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7月2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意见的出台,解决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过程中所面临的土地、审批、财税、金融等政策瓶颈问题,将调动各方积极性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意见概要
意见提出了明确对象标准、引导多方参与、坚持供需匹配、严格监督管理、落实地方责任五项基础制度。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意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服务对象、租金安排、户型面积都有明确的界定,这对加快补齐住房租赁市场缺少小户型、低租金房源的短板,完善房地产市场供给结构有积极意义。同时,让新市民和青年人以相对较低的租金支出解决住房问题,能够避免高房价对消费的挤出效应,也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矛盾焦点与试点探索
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全国流动人口为3.76亿人,10年间增长了将近70%。我国的住房问题已从总量短缺转为结构性供给不足,当前住房矛盾主要集中在一些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适合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租住的房源缺少,住房困难问题突出,迫切需要提供与其支付能力、居住需求相匹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19年底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在沈阳、南京、苏州、杭州、合肥、福州、济南、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重庆等13个城市开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重点是发展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的、面向新市民的,小户型、低租金租赁住房,初步探索出一些经验,但普遍面临土地、规划、审批以及运行收支难以平衡等方面困难,亟须国家层面出台文件予以支持。
现实意义
在土地支持政策上,意见明确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五种建设方式相应的土地支持政策,尤其是明确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这将充分调动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盘活土地和房屋存量,形成多主体共同参与、共同供给的良好局面,有利于破解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中普遍面临的项目获取难、土地成本过高、收益难平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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